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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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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1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洪彦,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高洪彦,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桂琴,总经理。执行人 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李来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洪彦与被执行人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3)第35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3)第35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温秋鹏

审判员张慧锴

审判员张春杰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立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