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1112号
原告:李某某,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杨某某,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陶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芦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