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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初字第1112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4-08-01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1112号

原告:李某某,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杨某某,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陶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芦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