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民初字第123号

孟某与陈某、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某,陈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孟某。被告陈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陈某、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万太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