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孟某。被告陈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陈某、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万太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
孟某与陈某、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孟某。被告陈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陈某、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万太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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