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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395号

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与杨金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杨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73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兰,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金鹏。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金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17.5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617.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