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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776号

吴永祥与袁宝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永祥,袁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吴永祥,男,汉族,农民,住磐石市东宁街。被执行人袁宝成,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永祥与被执行人袁宝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永祥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深

审 判 员  杨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