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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西民一初字第35号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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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西民一初字第35号

原告:郑某甲,男,200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理人:马某甲,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郑某甲母亲。

被告:郑某乙,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郑某甲生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甲于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海涛���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路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