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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李某某,女,现年38岁。被告岳某某,男,现年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条件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郑亚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赖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