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李某某,女,现年38岁。被告岳某某,男,现年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条件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郑亚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赖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