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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顺民初字第0159号

化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化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顺民初字第0159号原告化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化某负担。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文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