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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0号

原告范飘雪、杨宗杰与被告朱郴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飘雪,杨宗杰,朱郴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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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范飘雪,女,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原告杨宗杰,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辉(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郴江,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

原告范飘雪、杨宗杰与被告朱郴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范飘雪、杨宗杰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飘雪、杨宗杰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飘雪、杨宗杰撤回起诉。本案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飘雪、杨宗杰负担。

审 判 长  银 燕

人民陪审员  夏力军

人民陪审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杨小妹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