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00034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小x,男,生于1974年5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城固县博望镇廉家庄村*组。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小x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超、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小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小x长期从事禽、畜肉制品褪毛生意,2013年9月30日,城固县博望镇政府与秦小x签订了《城固县食品经营流通安全承诺书》,并书面告知禁止添加使用松香,而被告人秦小x明知松香属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非食品添加剂,却继续在活禽宰杀后脱毛过程中添加使用。2013年12月6日,城固县公安局会同城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被告人秦小x所经营的汤鸡摊位进行检查时,现场提取汤鸡脱毛所使用的松香和经过脱毛加工过的鸡肉送河南省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秦小x处提取的经过加工脱毛的白条鸡肉中检测出含有工业松香成份,提取的松香块中检测出主体成份为工业松香。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小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样品采样记录、农业部行业标准、食品安全承诺书;证人闫红x、张存x的证言;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秦小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小x在长期从事畜、禽肉制品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工业松香对肉制品褪毛,经书面告知松香对人体有毒、有害禁止使用后仍继续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小x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意见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小x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纪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