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曲明国,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曲丽荣,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明国与被执行人曲丽荣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曲明国有子女二人,儿子曲光辉,女儿曲丽荣。申请执行人夫妻二人与儿子曲光辉一家三口共同生活。依据本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曲丽荣应自2010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200元。2014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丽荣给付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赡养费3800元。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曲丽荣已给付其母亲,且每月给付数额为500元,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192���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赡养义务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姜有健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