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3493号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耀荣劳动争议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雷俊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兰宇 关注公众号“”
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与史耀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3493号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耀荣劳动争议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雷俊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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