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960号罪犯邹玲芝,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玲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邹玲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玲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共16次,其中2012年获得5次嘉奖,2013年获得11次嘉奖;2012年8月因打架被扣3分;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玲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玲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审 判 员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