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保字第48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学军,总经理。被申请人吕学军,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吕学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89.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但申请保全的数额与其诉请不符,应予变更。为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吕学军所有的银行存款215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中联牌TCT5613-6塔式起重机20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告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习彩
审 判 员 龚 旭
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罗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