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策。委托代理人黄X,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XX,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国安。委托代理人路X,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静。委托代理人马XX(被上诉人马丽静之父)。
上诉人边策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2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边策于2014年3月20日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边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 新
代理
审判员 李 强
代理
审判员 邓晓萱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