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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再终字第6号

朱玉魁、苗海云与靳志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玉魁,苗海云,靳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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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再终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玉魁(曾用名朱志鸿),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苗海云,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系朱玉魁之妻。二申请再审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靳志国,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许庆永,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靳志国与被告朱玉魁、苗海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单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单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朱玉魁、苗海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菏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玉魁、苗海云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1月2日作出(2013)菏民申字第5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朱玉魁、苗海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被申请人靳志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庆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部分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菏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单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丁亚涛

代理

审判员  井 慧

代理

审判员  侯圣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