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卞升云。被告卞桂莲。被告卞文礼。被告刘本花。被告卞军名。被告王秀香。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卞升云、卞桂莲、卞文礼、刘本花、卞军名、王秀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4874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8747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春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柴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