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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44号

上海鹏耀物流有限公司诉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鹏耀物流有限公司,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44号原告上海鹏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鸣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总经理。被告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WEIXINGGU。

原告上海鹏耀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鹏耀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鹏耀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9年至今与被告存在货物运输关系。原告替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费。2013年12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运费人民币38万元。被告现已停止经营并拒付原告运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3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未答辩。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对账单一份。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运费38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运费38万元应予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鹏耀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8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被告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