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陈海荣。委托代理人钱丽英。被告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南门外福夏路204段。法定代表人陈道长。被告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环城南路东段1678号1110、1111室。负责人吴友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荣与被告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海荣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完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经审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20元,由原告陈海荣负担。
审判员 陈柏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