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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588号

谢祖益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祖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88号被执行人谢祖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3)龙刑初字笫2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谢祖益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谢祖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末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祖益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3)龙刑初字笫2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中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益伟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蒙 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