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负责人苏在全,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康,男,生于1975年10月30日,汉族,该社职员。被告李凯,男,生于1974年8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向春花,女,生于1981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李凯之妻。被告江油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撤回对被告李凯、向春花、江油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万钦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