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豫民初字第1428号

高峰与赵修伟,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峰,赵修伟,姬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宿��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高峰被告赵修伟被告姬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赵修伟、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

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