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高峰被告赵修伟被告姬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赵修伟、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
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