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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111号

郑文汇涉黑减刑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文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111号罪犯郑文汇,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南门村南大路17号。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2012)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文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宁刑终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郑文汇的刑事量刑。罪犯郑文汇于2013年2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4年1月13日以闽宁监减(2014)99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郑文汇予以减刑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政策调整,结合罪犯郑文汇的犯罪性质、情节,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闽宁监减(2014)99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宁德监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