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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诉保字第0034号

王素贞车辆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贞,蔡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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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诉保字第0034号申请人王素贞,女,1941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农民,住XXX。委托代理人李本场(系王素贞之子),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农民,住XXX。被申请人蔡亮,男,1984年3月6日出��,汉族,农民,住XXX。

申请人王素贞于2014年3月17日以被申请人交通事故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蔡亮驾驶的苏CY05**号重型货车一辆,价值20000元。申请人王素贞称:2014年3月2日13时许,申请人王素贞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赵书周驾驶的苏CJA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与被申请人驾驶的苏CY05**号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经沛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赵书周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申请人蔡亮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王素贞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蔡亮驾驶的苏CY05**号重型货车一辆,价值20000元。同时,经案外人王开中同意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沛县歌风路南侧康居小区1号楼4单元601室(房产证号:000277**号)房屋一套为申请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蔡亮驾驶的苏CY05**号重型货车一辆,价值2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王开中名下的位于沛县歌风路南侧康居小区1号楼4单元601室(房产证号:000277**号)房屋一套。申请保全费220元由王素贞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沙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允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附页)(2014)沛民诉保字第0034号(2014)沛民诉保字第0034号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