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倪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明伟,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乙。委托代理人邹志建,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与被告倪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甲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倪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倪某甲负担。
审判员 赵旭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戈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