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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409号

徐向荣与沈建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向荣,沈建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409号申请执行人徐向荣。被执行人沈建南。申请执行人徐向荣与被执行人沈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建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刘旭晨

审判员  佘万卿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凯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