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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白民初字第04693号

梁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5-14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白民初字第04693号原告梁**,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梁**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1993年3月1日我与被告正式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赌博喝酒,对我施与家庭暴力。2013年10月份我正在工地干活,被告酒后追到工地无故对我进行殴打,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生活,我的生命和健康都无法保障,我们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属于自己的承包地由原告耕种,管理。被告贾**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年*月*日经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贾**(19**年*月*日出生),现在外务工。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已分居一年有余。

原告执意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镇**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外出一年有余,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执意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婚生男孩现已成年,其随父从母自便。因被告未到庭,双方共同财产无法查清,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与被告贾**离婚。原告个人份承包地由原告耕种、管理、收益、处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孝林

代理

审判员  陈 光

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