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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民终字第0195号

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季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开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0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文俊、包云,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开国,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留华,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与被上诉人季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远公司又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远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中远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杰明

代理

审判员  林中辉

代理

审判员  王静静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凤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