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四初字第3号原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蔡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清国,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茜,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胡继东,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丁佑华,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继东、丁佑华民间借贷及担保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735元,减半收取25867.50元,由原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立军
审 判 员 陈远定
代理
审判员 张 利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杨 琴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