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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刑初字第00104号

赵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赵广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和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广德,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日被抓获,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齐劲草,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德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红光、姚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广德及其辩护人齐劲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赵广德伙同刘某凯、“四哥”(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1年10月16日2时许,进入沈阳市西货场东北金城铁路经济适用房工地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杨某发现,随即被告人刘某凯及“四哥”、赵广德持木棒将被害人杨某面部、腿部打伤。经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左侧颧骨、上颌骨多发骨折鉴定为轻伤;左眼钝挫伤、左小腿、右内踝软组织挫伤均鉴定为轻微伤。

二、被告人赵广德伙同刘某凯、“四哥”、刘某化、张某某经预谋后,于2012年3月9日3时许,驾车来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实施盗窃,由被告人刘某化在工地外看车,被告人刘某凯等四人进入工地盗窃。进入工地后,被告人赵广德等四人手持铁棍等凶器威逼更值人员,强行劫取存放在工地库房内的BV2.52铜芯电线7600米、BV42铜芯电线5890米、BV252铜芯电线100米及BV352铜芯电线400米。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8754.6元。被告人赵广德于2013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段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刘某凯、刘某化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赵广德的供述和辩解等,可以证实被告人赵广德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广德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以抢劫罪处罚。

被告人赵广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提出自己没有参与第一起犯罪,案发时自己在安徽老家,不在沈阳的辩解。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赵广德认罪态度较好,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广德伙同刘某凯、“四哥”、刘某化、张某某经预谋后,于2012年3月9日3时许,驾车来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实施盗窃,由被告人刘某化在工地外看车,被告人刘某凯等四人进入工地盗窃。进入工地后,被告人赵广德等四人手持铁棍等凶器威逼更值人员,强行劫取存放在工地库房内的BV2.52铜芯电线7600米、BV42铜芯电线5890米、BV252铜芯电线100米及BV352铜芯电线400米。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8754.6元。被告人赵广德于2013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揭发系被害人报警,被告人赵广德被立为网上逃犯后被南京警方抓获的事实。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3时左右,其所工作的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被人抢走BV2.52铜芯电线7600米,BV42铜芯电线5890米,BV252铜芯电线100米,BV352铜芯电线400米的事实。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3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其以及崔某被人用刀、铁棍逼住,强行将工地库房内的电线抢走的事实。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3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其以及段某被人用刀、铁棍逼住,强行将工地库房内的电线抢走的事实。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媳妇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负责东侧四栋楼的打更工作,2012年3月9日2时30分许,其到23号楼转了一圈后就回去睡觉了,没发现什么异常。第二天早上吃饭时听马某说单位被盗了。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丈夫王某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负责东侧四栋楼的打更工作,2012年3月9日3时许,其正在睡觉,没有发现什么异常。第二天早上吃饭时听马某说单位被盗了。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3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其被人用刀逼住约20多分钟,该人走后,其听同为工地打更人员段某说工地库房内电线被人抢走的事实。证人丛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3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其以及其爱人陈某被人用刀逼住的事实。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3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北门口,其看到有五、六名男子从工地内向门外扔整盘的新电线装到一辆微型面包车上的事实。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负责打更工作,2012年3月10日8时左右,其听同事说单位被盗了。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16日2时许,其在沈阳市西货场东北金城铁路经济适用房工地内,发现工地仓库内有响动,其去查看时,看到从仓库内跑出三名男子,其中一人手持一根2.5米长的木方。杨某问对方是干什么的,其中一人说:“撂倒他”,手持木方的人就拿木方打了杨某双腿,将其打倒,然后又打了杨某左脸部一下,之后三人就逃跑了。现场勘查材料,证实2011年10月16日2时许,被害人杨某在沈阳市西货场东北金城铁路经济适用房工地内,发现工地仓库内有响动,其去查看时,被三名从仓库内跑出的男子持木棒打伤后的案发现场情况的事实。提取记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10月16日2时许,被害人杨某在沈阳市西货场东北金城铁路经济适用房工地内,发现工地仓库内有响动,其去查看时,被三名从仓库内跑出的男子持木棒打伤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到木方及血样。同案犯刘某凯的供述,证实其与赵广德、刘某化、“纪某”(张某某)、“四哥”五人都是安徽涡阳县老乡。刘某化是其亲哥,赵广德是刘某化的小舅子。五人是2011年4月以前先后来沈阳的。赵广德、刘某化、纪某、“四哥”四人在长白沙河子地区租了一间平房一起住。刘某凯伙同赵广德、“四哥”经预谋后,于2011年10月16日2时许,进入沈阳市西货场东北金城铁路经济适用房工地内实施盗窃,在寻找偷盗物品过程中,被打更人员发现,赵广德就告诉“四哥”打那个人,“四哥”就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子将那人打了,然后三人就逃走了。跑出去以后发现“四哥”之前拿的绿色手电不见了。其与赵广德、刘某化等人经预谋后,于2012年3月9日3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实施盗窃,由刘某化在工地外看车,其伙同其他四人进入工地盗窃。盗窃过程中,其与其他四人手持铁棍等凶器威逼更值人员,强行劫取存放在工地库房内的电线。同案犯刘某化的供述,证实其与刘某凯、赵广德等人经预谋后,于2012年3月9日3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实施盗窃,由其在工地外看车,被告人刘某凯伙同赵广德等人进入工地盗窃,将电线装上车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其听说是上述几人威逼打更人员后抢走电线。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伙同赵广德、刘某凯、刘某化、“四哥”等人经预谋后,于2012年3月某日凌晨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实施盗窃,由刘某凯用钳子把工地的铁皮围墙剪开,进去后刘某凯把仓库锁弄坏,发现仓库里有很多整盘的电线,几个人一起往外搬电线,搬完后发现打更的一男一女出来了,几个人就躲起来,但是打更的发现门口电线了,刘某凯一看事情暴露了,就从地上捡起一个棍状东西,把打更的男女逼近打更室,然后张某某也进去了,刘某凯说别动,张某某说别动,动就打死你们。之后张某某出去和赵广德等人继续搬电线并装上车,刘某凯出来后几个人就开车跑了。现场照片,证实同案犯刘某凯、刘某化指认起诉书指控第二起犯罪的案发地点即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的事实。被告人赵广德的供述,证实自2011年3、4月份开始,与刘某凯、刘某化等人在沈阳的工地内偷东西。都是由刘某凯开车带着他们去工地,还带着棍子,如果工地有人就走,没有人就偷。2012年3月9日凌晨3时左右,其与刘某凯、刘某化、张某某、“四哥”在沈阳和平区长白乡新加坡城工地内实施盗窃,从工地内的一个仓库里往外搬铜线,搬了一小时左右,因为看到打更的人,赵广德等人就藏起来。打更的人没看到他们,进了打更室,刘某凯、张某某从地上各捡了一个棍子进到打更室,赵广德听到刘某凯和张某某对打更人说“别动”,张某某还说:“动就打死你们。”然后刘某凯出来给刘某化打电话叫他开车到门口,然后赵广德、刘某凯、“四哥”、刘某化往车上装铜线,装完后喊出张某某,几个人一起开车跑了。辨认笔录,证实刘某凯、刘某化等人能够对被告人赵广德做出辨认。电话查询记录及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广德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前科情况。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赵广德因涉嫌抢劫于2012年5月被沈阳警方立为网上逃犯,于2013年7月1日被南京警方抓获并撤逃。同案犯刘某凯、刘某化及张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刘某凯伙同赵广德、“四哥”(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1年10月16日2时许,进入沈阳市西货场东北金城铁路经济适用房工地内实施抢劫;同案犯刘某凯、刘某化、张某某伙同赵广德、“四哥”(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2年3月9日3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实施抢劫,三人因上述犯罪事实分别于2013年6月、11月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书证、入库单、出库单,证实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各类铜芯电线库存量的事实。情况说明四份,证实因新加坡城二期工地已于2012年12月竣工,案发现场已变成住宅楼,被告人赵广德无法指认现场。办案人员无法联系上被害人杨某。同案犯刘某凯已于沈阳市第二监狱服刑,该监狱拒绝民警提审刘某凯。同案犯“四哥”身份无法核实等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左侧颧骨、上颌骨多发骨折鉴定为轻伤;左眼钝挫伤、左小腿、右内踝软组织挫伤均鉴定为轻微伤的事实。DNA鉴定书,证实经过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2011年10月16日2时许,被害人杨某在沈阳市西货场东北金城铁路经济适用房工地内,发现有工地仓库内有响动,其去查看时,被三名从仓库内跑出的男子持木棒打伤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手电筒上的DNA与刘某凯血样似然比率极高的事实。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经过和平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广德伙同刘某凯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1号新加坡城二期工地抢走的电线价值人民币38754.6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德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广德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广德实施第一起抢劫犯罪的指控,经查,现有证据仅有同案犯刘某凯供述被告人赵广德参与了该起犯罪,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赵广德参与了该起犯罪,故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广德实施第一起抢劫犯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赵广德提出自己没有参与第一犯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广德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刘某凯、刘某化、张某某均证实赵广德参与共谋犯罪并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广德有一定的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广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郑 琦

人民陪审员  张玉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