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2765号起诉人:何定发。本院收到起诉人何定发诉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人民政府宅基地确权纠纷一案的诉状,起诉人何定发诉称:1994年4月,被告游仙区忠兴镇人民政府与原告协商后,调换了原告的住房,兑换给了原告宅基地面积164㎡的住房一处。但是该宅基地的38.2㎡却转让给了另外三户相邻居民,致使原告无法行使使用权。故起诉人要求判令被起诉人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人民政府对兑换给起诉人的164㎡宅基地进行确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系因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而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何定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范继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婉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