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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998号

刘智剑与张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3-28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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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