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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一保字第00059号

任建珠、张凤娥与李志平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建珠,张凤娥,李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保字第00059号申请人任建珠。申请人张凤娥,被申请人李志平。

申请人任建珠、张凤娥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志平驾驶的冀A818**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志平驾驶的冀A818**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杨玉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封丽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