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保字第00059号申请人任建珠。申请人张凤娥,被申请人李志平。
申请人任建珠、张凤娥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志平驾驶的冀A818**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志平驾驶的冀A818**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杨玉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封丽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