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邱民初字第70号

石某甲与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2
公开日期
2014-05-12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邱民初字第70号原告石某甲,农民。被告石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喜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保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