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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易执字第226号

赵基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226号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易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或其他收入18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定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辜小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