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草民初字第56号
原告:诸暨市广大财富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陶建林。
被告:毛成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广大财富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毛成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广大财富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广大财富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成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广大财富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广大财富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丹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