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法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徐丰玉,男。
被告:白纪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丰玉诉被告白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丰玉于2014年3月12日以一事不能两立的法律规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纪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丰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丰玉撤回对被告白纪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丰玉负担。
审判员 刘伟利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