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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特字第29号

姜文生与周冻青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姜文生,周冻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姜文生(系周冻青之子),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鲁,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科杰,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周冻青,女,1930年10月16日出生。指定代理人姜尚信(系周冻青之子),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职业介绍中心海淀分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九洲兴达B区**号楼*****号。申请人姜文生要求宣告周冻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姜文生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双方自申请人之父去世后即2005年开始共同生活,由申请人赡养照顾被申请人,现申请人已经83岁,并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老年性疾病,2010年经石景山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现被申请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对周冻青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确认及指定姜文生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冻青,女,1930年10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与姜起周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即姜文生、姜京生、姜尚信。姜起周于2005年7月2日死亡,姜京生于2011年2月23日死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周冻青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其不能理解民事行为的意义、性质及后果,丧失了保护个人权益的能力,也无法承担相应义务,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周冻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冉悦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