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陈荣荣,男,195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荣火,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朱琪,女,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荣与被执行人王荣火、朱琪(2013)汀民初字第16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朱琪在福建省长汀县有房屋一套,现已被本院查封,等待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0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洪火
审判员 刘富荣
审判员 李国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仰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