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93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孙玉芬,女,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
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查明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玉芬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11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偿还期限为2002年11月26日,原告应当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即是在2004年11月26日前向被告主张。原告现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员 刘福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