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52号原告珠海平沙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镜桂。委托代理人林宁,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钦华,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南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平沙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钦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平沙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钦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平沙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珠海平沙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晓芬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