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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171号

杜战胜与宜昌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车辆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战胜,宜昌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杜战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童朝晖,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隆恩,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隆恩,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军,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战胜诉被告宜昌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车辆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战胜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战胜撤回对被告宜昌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已减半),由原告杜战胜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