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仲审字第0028号申请人扬州海魄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阳,总经理。被申请人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华,总经理。扬州海魄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扬仲裁字第3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审查。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扬仲裁字第355号扬州海魄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晓星
审 判 员 尹祥明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进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