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1575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代表人:矫振富,职务,主任
被告:纪振友,男,1973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与被告纪振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纪振友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账户存款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纪振友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账户存款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树忱
审 判 员 初春光
人民陪审员 孙晓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鹤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