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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指字第37号

王成刚与沂源县源龙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刚,沂源县源龙选矿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指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刚被执行人沂源县源龙选矿厂申请执行人王成刚与被执行人沂源县源龙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源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王成刚向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案号为(2014)东指执字第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由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源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由广饶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庆忠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宋 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