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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某某公司、杨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银行,某某公司,杨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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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某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杨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某某公司、杨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同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杨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元,减半收取10625元,剩余10625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长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媛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宝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