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69号

刘恒与平安证劵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证券纠纷
当事人
刘恒,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69号原告刘恒,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法定代表人肖学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证券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同时亦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春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