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69号原告刘恒,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法定代表人肖学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证券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同时亦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春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