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河紫法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进行审理。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凌晨1时30分度,被告人贺某某和陈某某、孙某某等四十多人在紫金县城金惠大酒店金凤凰俱乐部V399房内吸食毒品时,被河源市公安局缉毒支队和紫金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在联合行动中查获,当场缴获可疑毒品4包(净重18.08克)及盘子、吸管、卡片等吸毒工具若干。经对被抓获人员尿液进行检验,被告人贺某某和陈某某、孙某某等22人尿液检测呈阳性,并对查获的吸毒人员依法行政拘留(未满18周岁的除外)。经查,当晚金凤凰俱乐部V399房系被告人贺某某为庆祝自己生日所订,房内人员都是其朋友和朋友所带来,并在房内免费提供毒品给他们吸食。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含氯胺酮成分。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贺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扣押物品清单,订房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钟燕娜、黄彩红等26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庭上,被告人贺某某交来一份忏悔书,表示认识错误,并努力改过自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毒品,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月恩
审判员 蓝兰芳
审判员 傅卓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