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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586号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86号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于某某,住兴隆县,电话13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航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