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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民初字第489号

王某涛与刘某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涛,刘某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初字第489号原告王某涛,男,汉族,住址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景伟,男,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娟,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涛诉被告刘某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娟分娩后没有超过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晓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崔冬冬 来自: